重庆卫君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李律师

手机: 188-8305-8870

电话: 188-8305-8870

邮箱: liwenxu@wjlssws.wecom.work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国华金融中心B座12-1

夫妻一方有欠款,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发布时间:2022-02-09 09:31:57

点击量:0

法律分析:关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承担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出具的借据,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求借的借款,不管该笔借款用于何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其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除此之外,一方假借配偶的名义共同借款的,如果债权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中一方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据,且只用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提升和生意经营等的债...

在线咨询

法律分析:关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承担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出具的借据,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求借的借款,不管该笔借款用于何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其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除此之外,一方假借配偶的名义共同借款的,如果债权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中一方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据,且只用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提升和生意经营等的债务,属于其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没有义务清偿;3、以夫妻中一方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据,但是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