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卫君律师事务所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李律师

手机: 188-8305-8870

电话: 188-8305-8870

邮箱: liwenxu@wjlssws.wecom.work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国华金融中心B座12-1

公司新闻

卫君民商案例|非法定情形下,终为委托人实现六倍的股权溢价。

发布时间:2022-05-17 10:15:26 点击:0
案情简介
委托人吴某与段某等人于2011年共同出资设立了重庆某工艺品公司,后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不善,

而此时吴某与段某的经营理念也产生了冲突,公司在段某的经营管理之下亏损日渐扩大。因此,吴某对段某极度失望,最终向段某提出退股,但是段某不予理睬。

image

代理思路

通过与吴某沟通并且查询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后,我所代理律师发现不管是从协议约定的角度还是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均无法直接实现吴某想要退股的诉求。随即告知吴某,若想直接通过诉讼要求退股无法实现。最终经过我所讨论,形成了以股东知情权诉讼为引线的侧面“进攻”方案,旨在将段某拉上谈判座进行谈判。

image

代理结果

最终,果然不出所料。段某在收到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传票后随即委托律师主动与我所代理律师进行沟通。经过两轮协商谈判,最终段某以将近六倍的溢价收购了吴某的股权,自此吴某的诉求得以实现。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END —

以上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标签: